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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281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817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以:本件引證案(即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曾於民國(下同)91年間亦以相同理由對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提出舉發,經被上訴人於92年5月間審定舉發不成立,認定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本系爭案係為改良上開第00000000號專利案結構而申請,在該專利案之習用單朝向弧體基礎上,改採S形走勢之雙弧曲體交叉織法,並增加至四個固定點,達到牢固性更佳之實用進步性,因而取得本專利,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推斷,倘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案對引證案具有新穎及進步性,則本件系爭案引證案,在技術層次上顯應更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始符常理,原判決既未送鑑定,亦未就此部分說明其理由,率與駁回,亦難謂允當等語為由。惟經核上述理由,係主張在原審未主張之新事實且未附有上訴狀內所稱之附件3、證據1),泛言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指摘原判決不當,並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黃 清 光法 官 鄭 忠 仁法 官 黃 本 仁法 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