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924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以:原審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11號判決,認定系爭案具有進步性,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為當然違背法令,對他案判決並無拘束力。另原判決理由與事實之記載不甚適合,為當然違背法令;又原判決認定系爭案具有進步性,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其判決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等語。惟查原判決係認原審91年度訴字第3211號判決業已確定,被上訴人依據該確定判決命其應就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異議案作成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之意旨,作成原處分,核與行政訴訟法第216條規定無違,而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上訴人就原審以前開理由為不利於其之判決,違反何項法令、適用何項法令不當,並未予具體表明;另原審法院以同院91年度訴字第3211號確定判決具有拘束力為由,已足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而無庸為其他理由之論述、記載,上訴人指摘原判決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各節,核其所表明者有欠明確,且與本件結論無涉。是難認上訴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吳 明 鴻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帥 嘉 寶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