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345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一併徵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236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就原審對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是否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得否為相當使用之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法官 藍 獻 林法官 林 清 祥法官 鄭 小 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