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460號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被 上訴 人 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休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略以:要上訴人於民國93年7月底看到「退休金計算單」上「依第21條之1增發補償金」就想到同年5月初在「退休事實表」中曾出現的「補償金」,實是強人所難,且上訴人不知它適用於何法;上訴人看不出「月補償金」與「一次補償金」二者間有「月」及「一次」之別,當然不會去查問「月補償金」是多少錢,故未能於當時計算出「月補償金」對上訴人較為有利繼而向被上訴人提起救濟;原判決提及之「底稿」乙節,實係因上訴人原誤以為「一次補償金」即「一次退休金」,而上訴人根本不可能辦成「一次退休」,且仍有救濟機會,所以才會改勾選(一次補償金);原判決理由提及混淆乙節,上訴人並非將「一次補償金」混淆為「月補償金」或「月退休金」,而是將其與「一次退休金」混淆,被上訴人及原審一直強調上訴人可從「別的管道查問補償金」,惟上訴人之所以不會有查問念頭業如前述,且被上訴人及上訴人原所屬學校之前人事主任不僅未於93年就退休金乙事提供說明予將退休之老師,亦未告知教育部網站有試算系統,又何謂「基數」涉及專業知識,一般人都不知道,當然算不出「月補償金」和「一次補償金」為多少錢,原審法官就此有所誤解;被上訴人本就有提供正確且必要資訊之責任,不能說損失不可測或補償金影響生活甚微,就認無撤銷原處分之必要;請審情酌理此案云云。經核上開理由,上訴人無非僅陳述一己之主觀認知或本件爭執源由,進而請求本院審情酌理此案,均無一語指及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黃 本 仁法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