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483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上訴 人 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76年12月11日與訴外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坐落臺中縣大里市○○段○○○○○號土地(重測地號為前塗城段337-109地號),面積300.93平方公尺中之85平方公尺(即現登記之1169-1地號土地)出售與臺電公司,並於77年8月30日向被上訴人申辦土地分割登記,被上訴人審理結果以系爭土地係為同段372建物之建築基地(包含法定空地),上訴人未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經通知補正,上訴人逾期未補正而駁回其申請,上訴人即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臺電公司。臺電公司認上訴人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乃訴請法院判決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分割85平方公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伊,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78年度訴字第2370號、臺灣高等法院以83年度上更㈡字第13號及最高法院以84年度臺上字第2511號判決確定上訴人應將上開土地分割85平方公尺,移轉登記與臺電公司所有。臺電公司在判決確定後於85年4月22日持上開法院民事判決申請辦理土地分割登記,經被上訴人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6條規定據以受理登記,並分別以85年4月22日收件第113626號「判決分割」土地登記申請案件及85年8月26日收件第130181號「判決移轉」土地登記申請案件,辦竣分割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人對於上開登記,均無異議。至95年6月13日方提出申請塗銷上開登記,被上訴人以95年6月23日里地登字第0950007637號函復上訴人所請礙難照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乃提起本件上訴,經查上訴人在原審之各項主張如何不足採,原判決均已詳為論斷,並無不合。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並未隻字片語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黃 本 仁法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