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353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534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益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參加人於民國89年6月29日以「具有單向/雙向通訊功能之個人數位助理系統」(下稱系爭案)向被上訴人申請新型專利,經被上訴人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上訴人以其有違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之

1、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參加人則於91年6月20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經被上訴人准予修正,並依修正本審查,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原審判決駁回,乃對原審判決上訴,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是就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之論斷為指摘,而對於原審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即其違背何項法令及其具體情事,並未具體指明,依首揭規定及說明,難認其對於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指摘,故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璽 君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