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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361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618號上 訴 人 原祥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樊欣佩律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下同)94年度訴字第186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惟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或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任加指摘違誤,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仁 脩法官 王 德 麟法官 黃 清 光法官 吳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