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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380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802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上訴 人 新竹縣政府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拆遷獎勵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違背法令係當事人提起上訴之理由,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於上訴狀表明之。所稱表明上訴理由,指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又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經高等行政法院送交卷宗於本院者,本院應以其上訴為不合法,毋庸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核其狀述各點,僅指摘原判決不當,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嗣後別無理由書之提出,經原法院檢卷前來,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璽 君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案由:拆遷獎勵金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