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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419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4190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上訴 人 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以:本件上訴人係請求更正土地登記名義,非對「霞漳社」是否為寺廟或法人而爭執,原判決對上訴人所主張顯有誤會,其認事用法即有違誤。原判決以塗銷登記之結果,將致現登記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其同一性,顯違本院85年度判字第1193號判決(上訴書誤載為判例)所認土地總登記錯誤,在不妨害同一性之,得聲請更正登記意旨。民國35年土地總登記係顯然錯誤,原判決竟認此等行政錯誤不得更正,應依民事程序救濟,顯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又原判決如何認定35年之土地總登記並無違誤,未敘明理由,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為其理由。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且原審判決亦已敘明:按土地法第69條但書固規定:「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該條所稱「登記錯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規定,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而言;所稱「遺漏」,則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而言。若非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查系爭土地於日據時期昭和20年10月4日即係依據大正11年9月18日敕令第407號第16條規定,認為寺廟霞漳社未具有民法第34條所揭之目的者,其財產為團體員之共有,而變更登記為黃榮茂、劉梧桐、魏江華、魏錫清所有,光復後35年亦係延續日據時期之登記辦理土地總登記,部分無人登記所有權者,即登記為國有,並非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有所不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倘上訴人認日據時期昭和20年之變更登記,係適用法律錯誤,所產生之結果,並非本件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有所不符,即非經民事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回復原來之登記。本件上訴人請求塗銷登記之結果,將使現登記之土地所有人變更其同一性,上訴人未訴請民事法院判決,即請求被上訴人辦理違反同一性之塗銷登記,自非法之所許。又上訴人另主張部分土地已讓與第三人而無從回復為寺廟霞漳社所有,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部分,係與上開撤銷訴訟合併提起之訴,自以所提起之撤銷訴訟有理由為前提,本件上訴人所提撤銷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則其合併提起之給付訴訟,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等情甚詳。上訴意旨仍就其於原審主張再事爭執,並泛言原審未予論斷,顯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另上訴人所引本院另案判決,除與本件案情不同外,且復因並非判例,亦無拘束本件之效力,自難依上訴人所指,據為其有利之判決。再上訴人於本件上訴時,雖請求就黃明河等12人參加訴訟,惟並未說明其等人究與本件有何利害關係,本院認並無准予其請求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吳 明 鴻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帥 嘉 寶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