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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422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4222號聲 請 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有關關務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5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96年11月22日以96年度裁字第286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4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聲請人於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法官 藍 獻 林法官 林 清 祥法官 劉 介 中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裁判案由:有關關務事務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