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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52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525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0209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1年6月3日申請發給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經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審核發給91年1月至92年12月之系爭津貼。嗣勞保局以聲請人已於基隆市成功國民小學領取一次退休金,不得請領系爭津貼,乃於93年3月1日以保受福字第6617717號函請聲請人繳還溢領之系爭津貼計新臺幣72,000元。聲請人向勞保局提出申復,該局以93年5月25日保受福字第09360858500號函復仍不予發給。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1297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95年度裁字第02099號裁定以:聲請人並未對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簡易訴訟當事人上訴,應表明所涉法律見解具原則性情事,經本院許可後,其上訴始為合法。如未表明,經命補正後,仍未補正,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本件為簡易訴訟,聲請人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應逕行駁回,自無庸命上訴人補正本件有無所涉法律見解具原則性情事,予以駁回在案。

三、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02099號裁定聲請再審,查聲請意旨僅稱:原津貼為政府施行善策良俗之完全給付,為無責任債務,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核聲請再審意旨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合 文法 官 吳 明 鴻法 官 鄭 小 康法 官 帥 嘉 寶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