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007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縣大甲鎮公所間因申請借付土地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原審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係以:本件抗告人因其所有台中縣○○鎮○○段○○○○號等土地為相對人充○○○鎮○○路使用,相對人以其已有公用地役權為由,拒不徵收,亦不補償及支付任何使用土地之代價,向相對人提起徵收訴訟及使用土地之使用代價,經另案裁判抗告人敗訴確定(原審9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本院93年度裁字第1094號裁定),此有抗告人所提該判決及裁定附卷可稽,足見抗告人對系爭土地並無請求徵收補償或支付土地使用代價請求權存在,而抗告人因與訴外人陳石林等就台中縣○○鎮○○段649地號土地涉訟,提起回復原狀之訴,無力繳納裁判費2百萬元,申請訴訟救助亦被駁回,乃向相對人申請借貸新台幣2百萬元,經相對人於94年11月8日甲鎮工字第0940017007號函以依法無據歉難借付而函知抗告人,抗告人既無徵收補償或使用土地之代價之請求權,已如前述,則該函係就抗告人要求相對人與其成立民事上消費借貸契約,相對人以無何依據需承諾抗告人借貸之申請,而為事實上陳述之通知,純屬私法上消費借貸契約之拒絕承諾,尚非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之公法上之爭議,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訴願決定以上開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等由,資為判斷之論據。

三、本院按:借支之法律行為屬於消費借貸之性質,純屬私法上之關係。至於借支之原因僅屬法律行為之動機,尚非法律行為本身,抗告人主張其係向相對人請求預支使用土地之代價或徵收系爭土地之補償款乙節,尚難影響借支為私法行為之性質。況抗告人並無徵收補償或使用土地之代價之請求權,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已詳如前述,則抗告人上開主張更嫌無據。是以原判決以相對人之函覆,係就抗告人要求相對人與其成立民事上消費借貸契約,相對人以無何依據需承諾抗告人借貸之申請,而為事實上陳述之通知,純屬私法上消費借貸契約之拒絕承諾,尚非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之公法上之爭議,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乙節,經核並無不合,從而抗告意旨猶執:其向相對人借支為公法上之請求,相對人予以拒絕,自係行政處分云云,加以爭執,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法 官 楊 惠 欽法 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