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940號聲 請 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葉武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因有關關務事務事件,對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274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有關關務事務事件,經本院以87年度判字第202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95年度裁字第2748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意旨所述各節,與前次聲請再審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完全相同,顯係於本院裁定駁回後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楊 惠 欽法 官 鄭 忠 仁法 官 黃 本 仁法 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