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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97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97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因獎助學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0185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0185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原確定裁定適用「補助金額表」,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6條,且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云云。惟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之上訴意旨僅係依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之解釋所為之爭執,其餘指摘無非對於原審取捨証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並無具有原則性,而需由本院加以闡述之必要,因而不許可聲請人之上訴而予以裁定駁回等語,聲請意旨所陳各節,僅一再就原確定裁定之實體事項為爭執,惟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所涉之法律見解不具有原則性而不許可其上訴,究竟有何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隻字未提,依照首揭規定,既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法 官 楊 惠 欽法 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裁判案由:獎助學金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