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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正字第 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正字第00007號上 訴 人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甲○○被 上訴 人 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本院96年度判字第01257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96年度判字第01257號判決主文所載「關於93年3期娛樂稅」,應更正為「關於92期3期娛樂稅」。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所明定。

二、本院96年度判字第01257號判決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上訴人聲請更正,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法 官 楊 惠 欽法 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案由:娛樂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