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聲字第0003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行政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自民國86年8月起被迫無教學工作,亦無領取資退金,經十幾次應徵教學工作亦未蒙聘用,經濟來源中斷,生活已限入困境,為此就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裁字第2277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經查,本件聲請人僅泛言其無工作,生活已陷入困境云云,惟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提出本院轄區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代之。是依上開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法 官 楊 惠 欽法 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