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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聲字第 3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聲字第00035號聲 請 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聲請再審,請求廢棄本院民國96年度裁字第2368號裁定,並向本院聲請救助,惟其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含郵電費)之事由,未提出任何證據以為釋明,難謂合於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林 樹 埔法 官 鄭 忠 仁法 官 黃 本 仁法 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