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7年度判字第806號上 訴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前於民國91年4月26日以「永久磁石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向被上訴人申請新型專利,經被上訴人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案)。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共13項,其中第1項及第8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依其專利說明書之記載,其申請專利範圍為:「1、一種永久磁石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其包括:1軸心;複數層多極軛鐵層,各由1個N多極軛鐵、1永久磁石與1個S多極軛鐵形成1漢堡式夾層結構,其中該N多極軛鐵與該S多極軛鐵之周圍係為齒輪狀並以NS上下交錯對應;及1個以上間隔環,裝設於每兩個多極軛鐵層之間。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永久磁石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其中該複數層多極軛鐵層之極性排列係以NSNS形式排列。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永久磁石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其中該複數層多極軛鐵層之極性排列係以NSSN形式排列。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永久磁石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其中該N多極軛鐵係為1片以上之結構。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永久磁石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其中該N多極軛鐵之材料係選自矽鋼片與其他鐵磁性材料。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永久磁石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其中該S多極軛鐵係為1片以上之結構。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述之永久磁石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其中該S多極軛鐵之材料係選自矽鋼片與其他鐵磁性材料。8、一種永久磁石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其包括:1軸心;及1多極軛鐵層,由1個N多極軛鐵、1永久磁鐵與1個S多極軛鐵形成1漢堡式夾層結構,其中該N多極軛鐵與該S多極軛鐵用以形成該永久磁石之多極等效磁場。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述之永久磁石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其中該N多極軛鐵係為1片以上之結構。、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之永久磁石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其中該N多極軛鐵之材料係選自矽鋼片與其他鐵磁性材料。、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述之永久磁石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其中該S多極軛鐵係為1片以上之結構。、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永久磁石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其中該S多極軛鐵之材料係選自矽鋼片與其他鐵磁性材料。、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述之永久磁石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其中該N多極軛鐵與該S多極軛鐵之周圍係為齒輪狀並以NS上下交錯對應。」公告期間,參加人丙○○以上開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並提出異議附件二為西元1998年1月13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PERMANENT MAGNET TYPE STEPPING MOTOR」專利案(下稱引證1)及異議附件四為西元1986年12月8日公開之日本第00-000000號專利案(下稱引證2)。案經被上訴人審查,認系爭案違反核准審定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以94年7月19日(94)智專三(二)04070字第0942065338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㈠被上訴人於92年6月23日初審專利核駁審定書之引證「Analog and Digital Control Systems」一書所揭示之第3-26圖如同引證1、2,且上開初審引證未提及永久磁鐵與旋轉磁極之關係,經上訴人提起再審查後,系爭案准予專利,最後經異議成立不予專利,已違反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㈡由引證1說明書及圖式,僅可得知其定子磁極與轉子磁極、或第1層轉子磁極與第2層轉子磁極以部分重疊排列方式排列,並無任何隻字片語提及「齒輪狀之N多極軛鐵與S多極軛鐵以NS上下交錯對應排列方式而得之結構」,且圖式中亦僅可得知其導磁片係要延伸突出至磁鐵之磁作用側面,而無法得到「以NS上下交錯對應排列」之技術。
且熟悉此技藝者均知導磁片延伸突出至磁鐵之磁作用側面主要係用以強化磁鐵之磁吸效果,故理所當然將各導磁片等距設置之小輪齒,以上下相對應之方式排列,而獲得強化磁吸之效果。由此可知,引證1完全未揭露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技術,且依據專利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具有進步性。此外,由於引證1所揭露之習知技術,其轉子之上下磁極(齒)間具有特定距離(角度)之關係,如此於生產組裝上,組裝人員必須精確地確認此一特定關係,而此等方式即造成組裝上之困難,同時亦容易產生不良品;反觀系爭案NS上下交錯對應,其上下直接錯開之方式將使得組裝人員可以很容易的對位,製作上較為簡單,此為引證1所揭露之內容明顯不及,系爭案自具有功效上之增進,更非熟習此項技術者可以透過引證1之建議或教示可以輕易完成,故引證1不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系爭案曾於92年7月22日提出再審時,便已作出系爭案為有限技術領域之創作的說明。亦即,在系爭案所應用領域的馬達轉子的結構的技術發展已超過幾十年,故系爭案可以歸類為技術發展有限之領域,再加上系爭案在技術上確實有改進達到極距小至0.3毫米(mm)之效果,並產生好用或實用的效果(轉子結構的每個元件均可個別製作,並且在組裝上相當簡單),因此可視為在技術發展有限之領域中具有增進某種功效之創作。㈢由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及圖式,可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特徵之一係「齒輪狀之N多極軛鐵與S多極軛鐵以NS上下交錯對應排列方式而得之永久磁石之多極等效磁場」,且系爭案亦藉由此特徵而達到系爭案之至少一功效。然遍查引證2說明書及圖式,僅得知其導磁片7、8是以上下相對應方式排列,由圖1(b)及圖2可知,俯視圖只可同時看到導磁片7而無交錯對應排列的齒,並無任何隻字片語提及「齒輪狀之N多極軛鐵與S多極軛鐵以NS上下交錯對應排列方式而得之結構」,故熟悉此技藝者,無法參照引證2得到系爭案之特徵技術。且熟悉此技藝者均知以引證2之排列方式,主要係讓轉子磁極可以同時與上下定子磁極作用,再藉由電流流通之路徑而達引證2所欲達到之相變化驅動之效果,如此,轉子磁極上下導磁片的齒應上下相對應方式排列才能獲致引證2所欲達到之效果。由此可知,引證2完全未揭露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技術,且依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具有進步性。②此外,引證2僅揭露永久磁鐵與轉子,並未揭露永久磁鐵與轉子之關係組成,在引證2並未揭露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具體組成下,且系爭案相較於引證2,確實具有結構簡化、減少加工程序等明顯功效上之增進,實已符合進步性之要求等語,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
三、被上訴人則以:(一)引證1、2並未於初審專利核駁審定書中引用,初審專利核駁審定書及專利異議審定書並非對於同一理由、同一證據作出不同之處分,而係針對不同證據作出不同之處分,故無前後不一致或矛盾之情形。亦即,被上訴人審查委員於初步審查後,雖「暫准專利」,惟專利審查係採異議、舉發之公眾審查制度,一旦有人提起異議或舉發,被上訴人自得就申請人之異議或舉發理由及專利權人之答辯理由重新加以審查,並據以作成處分,而不受先前所作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及審定結果之拘束,亦無違反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可言。(二)系爭案當時已為異議階段,理應不探究申請階段之文件,而應著重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與引證案間之比對,被上訴人於審查系爭案前已詳讀其專利說明書,且比較系爭案中第1、2圖之先前技術,與第3-6圖之差異,而得知系爭案之技術手段採「漢堡式夾層結構」及「軛鐵周圍之齒輪交錯」之轉子,上訴人雖稱「可製作極距達到小至0.3毫米的轉子結構」,然上訴人於92年7月22日再審查理由書及93年4月9日再審核駁先行通知申復中,亦未補充相關證明以說明此「0.3毫米」,被上訴人已給予多次機會予上訴人陳述意見及防禦,甚至修正「專利說明書」之機會,故上訴人所稱尚待斟酌,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違法情事。
(三)系爭案專利獨立項第1項與第8項之差異在於第8項技術特徵為單獨一組多極軛鐵層所組成之步進馬達轉子結構,故無間隔環,而第1項技術特徵為兩組以上多極軛鐵層,中間有間隔環,差別僅在於層數而已。另引證2第1圖同樣揭示有「回轉子軸6」、「永久磁鐵9」、「磁極片7」、「磁極片8」之構造,且與系爭案同為「漢堡式夾層結構」。參照引證1第4(A)圖,其中15a及15b就是轉子,構造相同於系爭案第3圖之42、43、44,中間也有1個間隔環,與系爭案第3圖之間隔環(45)構造相同,足證系爭案之轉子結構與引證1之特徵並無不同。據此,引證2已揭露系爭案獨立項第8項之技術特徵,而引證1更完全揭露系爭案獨立項第1項及第8項之技術特徵,被上訴人始在異議審定理由(八)載明引證1「或」2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之所有技術特徵,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系爭案與引證案均係使用於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體積甚小,上訴人強調系爭案之轉子結構可以縮小極距至0.3毫米,被上訴人審查後認為未有增進功效情形,應不具進步性。引證1所提美國專利非本件異議之引證資料,係引證1所揭露之前案習知技術,並非被上訴人據以核駁之依據。而習知技術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示,均可以作為提起異議之證據,非僅限於專利說明書之文字內容。參照引證2第3圖,其中斜線部分之極齒正好對應白色凹陷部分,可以明顯看出NS極齒確有上下交錯對應情形。另參照引證1第4圖,對照其前案習知技術(即美國專利No.5,410,200)第6圖,其中12a及12b分別都是由N、S極所組合而成之轉子結構,對照第7圖,可以看出12a與12b之NS極間有一個角度差(θ0),可知上開引證案之習知技術亦揭露了以NS上下交錯對應排列的結構。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僅表明其特徵為「以NS上下交錯對應」,並未揭示N、S極須「完全」上下交錯對應,因此引證1前案習知技術(即美國專利No.5,410,200)第6、7圖業已揭露轉子結構之上下交錯對應,因NS極有部分重疊,而與系爭案在構造上有些許差異,故被上訴人並未爭執本件系爭案之新穎性,僅以不具進步性之理由來核駁。另參照引證2專利說明書之中譯本,已明確載明第3圖之7、8就是磁極片,9則是永久磁鐵。是以,步進馬達本身特性在於微調之作用,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僅表明可以使極距小至0.3毫米之效果,惟上開引證案之步進馬達轉子結構,亦應該可以做到,故被上訴人認為系爭案不具進步性等語,資為抗辯,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一)系爭案創作之目的係提供一種永久磁石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運用漢堡式夾層結構,由兩層多極軛鐵包覆夾層NS兩極永久磁石來形成永久磁石的多極等效磁場,不受磁石材料與充磁技術之限制,即亦達到極距小至0.3毫米(mm)之效果;其特徵在於每個多極軛鐵層之上下層各運用周圍為齒距形狀的多極軛鐵來製作,因而可形成NS上下交錯之結構,以達到多極等效磁場,具有微小極距與高轉矩之優點。(二)引證1為西元1998年1月13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PERMANENTMAGNET TYPE STEPPING MOTOR」專利案,引證2則為西元1986年12月8日公開之日本第00-000000號專利案。經查,引證1第1圖揭示一步進馬達之轉子結構,該轉子結構具有一軸心,軸心上設有轉子,轉子係由兩混合旋轉磁極夾設一永久磁鐵所組成;與系爭案結構相較,引證1之軸心即為系爭案之軸心;引證1之混合旋轉磁極即為系爭案之N極軛鐵與S多極軛鐵;引證1之永久磁鐵即為系爭案之永久磁石。再由引證1之第2圖,其混合旋轉磁極之外周緣佈設多數輪齒而形成齒輪狀,與系爭案「N多極軛鐵與S多極軛鐵周圍形成齒輪狀」之技術特徵相同。又查,引證1第4(A)圖所揭示者為另一種實施態樣之步進馬達轉子結構,該轉子結構係於軸心上設有兩組轉子組,其亦包含有4混合旋轉磁極(或稱yoke)及2永久磁鐵且兩轉子組之間夾設1間隔環(spacer);此與系爭案「間隔環係設置於每兩個多極軛層之間」之技術特徵設計相同。再由引證1第4(B)圖中兩轉子組分別由兩混合旋轉磁極夾設一永久磁鐵所組成,且混合旋轉磁極外周緣亦形成齒輪狀,並呈交錯設置,此與系爭案「N多極軛鐵與S多極軛鐵之周圍形成齒輪狀,並呈NS上下交錯對應」之技術特徵相同。由此可知,引證1已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所有技術特徵,於混合旋轉磁極NS極性、形狀上之差異,惟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其中該複數層多極軛鐵層之極性排列係以NSSN形式排列」、「以NSSN形式排列」,僅為配合定子感應磁極而變更永久磁石之磁性結構,且系爭案說明書中未具體載明該等技術手段有何特殊目的或功效,亦可推知其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至7項「其中該N多極軛鐵係為一片以上之結構」、「其中該N多極軛鐵之材料係選自矽鋼片與其他鐵磁性材料」、「其中該S多極軛鐵係為一片以上之結構」、「其中該S多極軛鐵之材料係選自矽鋼片與其他鐵磁性材料」,惟一般電機機械為避免渦流損而以高導磁性材料(如矽鋼片)多片疊合而成磁路為熟習該項技藝者所週知,不具進步性。再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與第1項相較,其差異僅在於第8項技術特徵為單一組多極軛鐵層所組成之步進馬達轉子結構,而第1項技術特徵為兩組以上多極軛鐵層,且於軛鐵之周圍係為齒輪狀所組成之步進馬達轉子結構,換言之,兩獨立項之區別僅在於所界定之多極軛鐵層數量不同而已。然引證2同樣揭示有「回轉子軸」、「永久磁鐵」、「磁極片」、「磁極片」且為「漢堡式夾層結構」,由此可知,引證1、2已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所有技術特徵,雖於混合旋轉磁極NS極性、形狀上之差異,惟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9至12項「其中該N多極軛鐵係為一片以上之結構」、「其中該N多極軛鐵之材料係選自矽鋼片與其他鐵磁性材料」、「其中該S多極軛鐵係為一片以上之結構」、「其中該S多極軛鐵之材料係選自矽鋼片與其他鐵磁性材料」,惟一般電機機械為避免渦流損而以高導磁性材料(如矽鋼片)多片疊合而成磁路為熟習該項技藝者所週知,不具進步性。至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其中該N多極軛鐵與該S多極軛鐵之周圍係為齒輪狀並以NS上下交錯對應」,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區別僅在於所界定之多極軛鐵層數量不同而已,然引證1及引證2第1圖中均有揭示,故不具進步性。(三)查本件原處分係以引證1之圖式及其文字說明所揭示之整體結構、引證2所揭示之結構,以及熟習一般電機機械技藝者所週知之技術,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各項進行比對,進而認定系爭案不具進步性;其中並無上訴人所稱結合3件以上引證文獻之情況,自不能僅以引證文獻結合數量即推導出系爭案應具進步性之結論。又引證1第1圖所揭露之步進馬達結構,其軸心、混合旋轉磁極與永久磁鐵結構,與系爭案之軸心、N多極軛鐵與S多極軛鐵或永久磁石結構相同,而引證1第2圖所揭露步進馬達結構中,其「混合旋轉磁極之外周緣佈設多數輪齒形成齒輪狀」者,與系爭案之N多極軛鐵與S多極軛鐵周圍形成齒輪狀之技術特徵相同;引證1第4(A)圖所揭示步進馬達結構之轉子結構,又與系爭案「間隔環設置於每兩個多極軛層間」之技術特徵相同;第4(B)圖所揭示之步進馬達的轉子組結構,亦與系爭案「N多極軛鐵與S多極軛鐵之周圍形成齒輪狀,並呈NS上下交錯對應」技術特徵相同。引證1前揭各圖式及說明業已揭露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二者僅有混合旋轉磁極NS極性與形狀上之差異,然此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變換,是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引證1,仍不具進步性。再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揭示者,係一種單一組多極軛鐵層所組成之步進馬達轉子結構,其技術特徵非但已為前揭引證1各圖式及說明所揭露,且亦為引證2之回轉子軸、永久磁鐵、磁極片以及漢堡式夾層結構所揭示,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應屬運用申請前引證1或2既有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應不具進步性。且查,上訴人迄未能提出相關證據以證明系爭案具有較諸引證案更具微調之增進功效情事,即稱系爭案極距可小至0.3毫米而產生好用或實用之效果,所訴核不足採。又有關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各附屬項(第2至7項、第9至13項)是否具進步性乙節,上訴人僅主張在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具進步性之前提下,各附屬項當然具進步性云云,惟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第1項及第8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是上訴人上述主張,自無理由,況且原處分業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各附屬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一一論明綦詳,經核亦無不合。綜上,足認系爭案屬運用申請前引證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應不具進步性。從而,被上訴人以系爭案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而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洵無違誤。從而,被上訴人以系爭案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而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上訴人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因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
五、本院按:㈠系爭案係於91年4月26日申請新型專利,被上訴人係於93年5
月27日審定准予專利,則系爭案有無應不予專利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暨第98條第1項所明定。惟其新型如「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8條第2項所明定。
㈡經查,原判決關於引證1第1圖所揭露之步進馬達結構,其軸
心、混合旋轉磁極與永久磁鐵結構,與系爭案之軸心、N多極軛鐵與S多極軛鐵或永久磁石結構相同,而引證1第2圖所揭露步進馬達結構中,其「混合旋轉磁極之外周緣佈設多數輪齒形成齒輪狀」者,與系爭案之N多極軛鐵與S多極軛鐵周圍形成齒輪狀之技術特徵相同;引證1第4(A)圖所揭示步進馬達結構之轉子結構,又與系爭案「間隔環設置於每兩個多極軛層間」之技術特徵相同;第4(B)圖所揭示之步進馬達的轉子組結構,亦與系爭案「N多極軛鐵與S多極軛鐵之周圍形成齒輪狀,並呈NS上下交錯對應」技術特徵相同。引證1前揭各圖式及說明業已揭露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二者僅有混合旋轉磁極NS極性與形狀上之差異,然此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變換,是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引證1,仍不具進步性。再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揭示者,係一種單一組多極軛鐵層所組成之步進馬達轉子結構,其技術特徵非但已為前揭引證1各圖式及說明所揭露,且亦為引證2之回轉子軸、永久磁鐵、磁極片以及漢堡式夾層結構所揭示,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應屬運用申請前引證1或2既有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應不具進步性之事實,以及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各附屬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一一論明綦詳,是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又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對於業經原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由再予爭執,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要難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以:系爭案之全部技術特徵並未被異議證據1及異議證據2所揭露,且功效在未被異議證據1及異議證據2所揭露且已於法規上被上訴人審理過程中受被上訴人所認可,故依據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系爭案應為具進步性的專利。原審法院未見於此所為判決實有違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及第2項第6款規定,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云云,無非就業經原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由再予爭執,並非可採。
㈢上訴人雖以:引證1(美國專利第0000000號)及引證2(日
本專利特開昭00-000000號)並未揭露系爭案『...該N多極軛鐵與該S多極軛鐵之周圍係為齒輪狀並以NS上下交錯對應...』技術內容,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13項之技術係不同於引證1及引證2云云。惟按專利異議所引證之先前技術為專利案者,該引證專利案所載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示揭露之技術或知識,均可以作為異議審定之證據,當然包括該引證案所欲改良之習知技術,非僅限於該引證專利之專利內容。引證1所提美國專利N0.5,410,200專利案,為異議引證1專利案所揭露之前案習知技術,自得為比對系爭案進步性據以審定之依據。經查,由引證1第4A圖所載前案習知技術(即美國專利N0.5,410,200案第5圖)其中第1及第2轉子組15a、15b(12a、12b為美國N0.5,410,200號專利標號)分別由N、S極所組合而成之轉子結構;對照前案習知技術第7圖可知12a與12b之NS極間有一個角度差(θ0),該NS極雖有部分重疊與系爭案在構造上有些微差異,惟該引證1之習知技術亦揭露NS上下交錯對應、排列結構。再依引證1第4B圖(即美國專利N0.5,410,200案第6圖)實施例,揭示該「轉子軛鐵12-1及12-2(12-3及12-4)之極齒之間的排列像在角度位置上相差1/2個齒距」技術手段,即其「相鄰轉子軛鐵12-1及12-2(12-3及12-4)之極齒,於角度上相互交錯」以及基於「位於該永久磁鐵5二側之轉子軛鐵12-1及12-2(或12-3及12-4),必一成N極、一成S極」之物理學常識。系爭案「N多極軛鐵42、46與S多極軛鐵44、48之周圍形成齒輪狀,並呈NS上下交錯對應」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至於系爭案專利獨立項第1項與第8項之差異在於第8項技術特徵為單獨一組多極軛鐵層所組成之步進馬達轉子結構,故無間隔環,而第1項技術特徵為兩組以上多極軛鐵層,中間有間隔環,差別僅在於層數而已。引證2第1圖已揭示有「回轉子軸6」、「永久磁鐵9」、「磁極片7」、「磁極片8」之構造,且與系爭案同為「漢堡式夾層結構」。引證2已揭露系爭案獨立項第8項之技術特徵,而引證1更已揭露系爭案獨立項第1項及第8項之技術特徵,系爭案該技術特徵乃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此外,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各附屬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原判決亦已論明綦詳,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仍執陳詞為上開主張,並非足採。
㈣再者,步進馬達,主要的特色在於以步進角度為單位的簡單
定位控制,步進馬達本身特性在於微調作用,該引證l與引證2所揭露之技術,即在利用該轉子軛鐵(12-1、12-2、12-
3、12-4)、轉子磁極7及8之極齒角度變化以達到降低震動、噪音、更細小階段角等作用與目的。上訴人主張系爭案可縮小極距至0.3毫米以下功效云云,僅是步進馬達本身特性之微調作用而已,難謂有功效之增進,況上訴人迄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能提出相關證據以證明系爭案具有較諸引證案更具微調之增進功效情事,上訴意旨並非可採。被上訴人於本件異議審定案認系爭案不具功效,並未違反行政機關之「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㈤原判決雖認定系爭案與引證1及引證2技術,於混合旋轉磁極
NS磁性、形狀存有差異,惟參加人於異議程序所提理由主張系爭案有違反上開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不具進步性規定,並非主張系爭案不具新穎性,故系爭案結構特徵雖與引證案存有差異,固具新穎性,但原判決業已說明此差異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而認定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上訴意旨執系爭案與引證1及引證2技術,於混合旋轉磁極NS磁性、形狀存有差異等情,指摘原判決認系爭案不具進步性為違背法令云云,自非可採。
㈥從而,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吳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