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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字第 147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470號上 訴 人 甲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區○○路○號2樓之5被 上訴 人 臺北縣政府代 表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第2項)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及第24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事件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見解或確認其見解之必要情形屬之。此項上訴許可要件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與判決違背法令之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錯誤係屬二事。

二、本件上訴人係臺北縣永和市○○路○○號「趙英進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因未設簿冊登錄「Lexotan、Sume、Genclone、Zolpi、Cousin syrup」、未詳實登錄「Diazepam inj(簿冊記載至民國95年6月1日,結存量214支,95年6月27日之實際結存量207支)、Xanax (簿冊記載至95年5月30日,結存量626顆,95年6月27日之實際結存量549顆)」等管制藥品之收支結存等情形,以及使用第三級管制藥品Sume,未依規定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經被上訴人衛生局人員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人員於95年6月27日前往該診所稽核時查獲,被上訴人乃以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於95年7月10日以北府衛藥字第0950054577號行政處分書處上訴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略以:不論是「開立處方箋」還是「詳實登載管制藥品之使用情形」,上訴人均已如實開立與登載,未能於被上訴人衛生局查核當日提出,實因當日院內病患較多,致相關書面資料無法當場提出;且因現在科技進步,病患的就醫經過與藥品庫存管理情形,非需以「書面」為之,而得直接紀錄於電腦之中;當日上訴人已將完整的管制藥品庫存、與病患使用明細,以電腦方式提供予現場查核人員並列印出來,交由其攜回審核等語,經原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駁回其訴。上訴人仍不服,提起本件上訴除執前詞並主張:刑法第220條第2項已明定電磁紀錄為「準文書」,原審駁回上訴人之理由,係認為縱上訴人已有完整的電腦資料可供查核,但仍需備「書面資料」,否則仍屬違反上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此乃上訴人不服之原因;本案中有關「法律原則上重要性」之關鍵即在於,是否由「電磁紀錄」所作成的「管制簿冊」不該當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簿冊」?或是該當簿冊,但診所仍需備置「傳統的書面簿冊」以供查驗?此二法律上爭點請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其法律上見解;依醫療法第69條規定,病歷資料都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並因備置電子文書而免去備置書面簿冊之義務,則同理可證,在管制藥品查核上,應採相同認定標準,使藥品管制的流向、庫存亦得單以「電子文書」為之,原判決就此部分未能理解立法者要求「備置簿冊供查核」之真義,其得心證之理由,已該當「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訴請將原判決廢棄改判或發回。經核上訴人上訴論旨,無非係執業經原審論斷不採之前詞,並以主觀上歧異之法律意見所為指摘原判決有理由不備之違法論據,泛言本件所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尚難認所指上開二法律上爭點有由本院加以闡釋之必要,是本件上訴經核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林 茂 權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黃 本 仁法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