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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字第 211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113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政府衛生局間聲請查詢資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法官 藍 獻 林法官 林 清 祥法官 鄭 小 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