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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字第 374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743號上 訴 人 瑞士商.丹尼爾羅斯暨吉拉德干塔高級鐘錶股份有

限公司(Daniel Roth et Gerald Genta Haute Horlogerie SA)代 表 人 甲○○○○(GERALD,RODEN)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

乙○○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上列當事人間新式樣專利申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按專利法第110條第3項中段規定所謂之「申請時」,係指「提出優惠期的申請之時」,而非指「申請專利同時」,上訴人主張有展覽情事而提出優惠期的申請,並同時檢附證明參展之文件,實已符合專利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意旨,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逕認專利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係指「申請專利同時」,致上訴人喪失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機會,顯係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此涉及人民權利事項既未設有明確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規定,以有利人民之角度詮釋法律,原判決未與詳細斟酌,實有違背論理法則之違背法令云云。本院按原判決認有無優惠期之適用乃涉及新穎性有無之判斷,直接影響申請案之准駁,倘申請人於申請專利時未聲明,待審查時經審查機關檢索出該展覽情事,甚或該展覽情事被用作舉發證據時,均將影響專利申請案之准駁,是以課予申請人應於「提出專利申請時」為前開敘明之義務。況參酌專利法第11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本項規定主張新穎性優惠期申請時應踐行之聲明程序。至於修正條文第2項第2款之規定,因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漏,申請人於申請時未必知悉他人已洩漏之情事,而未強制於申請時即需踐行此一聲明程序,故未予納入」,亦足知本項規定之「申請時」,應係指提出專利申請同時,而非聲明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同時,否則即無須將同條第2項第2款規定情事排除在外之必要。以上均足見專利法第110條第3項之「申請時」應係指「提出專利申請之同時」,至屬灼然。又專利法第110條第3項所定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敘明新穎性優惠期之事實及其年、月、日,該規定之旨乃在利於專利新穎性之審查,倘若未就專利申請人提出新穎性優惠期聲明之時點加以限制,將可能致申請人怠於其專利申請時提出聲明,而遲至審查時經檢索出該等申請前公開展覽之情事,或於第三人提出舉發時提出作舉發證據時,始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情事,將影響審查機關對新穎性有無之判斷,如謂上揭規定僅屬訓示規定,則專利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將形同具文,上訴人於民國94年9月30日檢附申請書、新式樣圖說、申請權證明、委任書及優先權證明等文件向被上訴人提出專利申請,並同時主張瑞士優先權,惟並未同時敘明主張新穎性優惠期,遲至95年1月5日始檢附新穎性優惠期證明文件影本,並敘明主張新穎性優惠期,被上訴人為本案新穎性優惠期主張應不受理之處分,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並無不合,業於理由中詳予論述,上訴意旨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仍就原判決業以詳為論駁事項再事爭執,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王 德 麟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吳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申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