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853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於民國88年5月14日以「防火安全裝置」(下稱系爭案)向相對人申請新型專利,經相對人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抗告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31號判決駁回,其復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5年度判字第1832號判決駁回。嗣抗告人對原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31號判決及本院95年度拚第1832號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經原法院96年度再字第11號裁定以其再審之訴不合法,駁回其再審之訴。抗告人復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內容,無非重申對於上開本院確定判決、原審前判決、訴願決定或原處分不服之理由,並據之請求廢棄原裁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楊 惠 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