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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字第 396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964號抗 告 人 甲○○相 對 人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以94年12月31日俊博陳字第94123101號請求函致相對人,主旨為:「請明確說明貴校於冷凍空調工程系學術委員會取消本人二篇博士班計點論文之計點,是否有效?」說明為:「本人博士班計點論文之計點經核算後,究係6.5點?10.5點?抑14.5點?亦請一併說明,以正視聽。」,嗣因相對人遲未回復抗告人,抗告人遂循序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命相對人算定並告知其論文計點為幾點。原審以:抗告人請求相對人告知博士論文計點,並無任何法令作為申請依據,自非「依法申請」之案件,抗告人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則為起訴要件不備,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另外爭執其新發表論文之重新申請計點問題,此部分業經相對人96年4月13日北科大機電字第0965000731號函復抗告人略以:一、本校機電科技研究所博士班冷凍空調分組學術委員會於94年5月3日決議:(1)甲○○先生之兩篇博士論文學位計點論文均有違反學術倫理之問題,陳先生在93.12.14及94.03.25分別在系、院學術委員會審議時之答辯時均顯示其有學術倫理認知之錯誤。(2)兩篇計點論文因有學術倫理方面之瑕疵,取消其博士論文之計點。學術委員會會議紀錄請詳附件一。二、陳君於94年11月2日以新發表的論文重新申請論文計點,亦經分組學術委員會審查後確認新的論文計點為四點,陳君以新發表的論文重新申請學位考試,並於隨後通過口試,於94年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本校之博士學位。論文計點審查會議紀錄及計點結果請詳附件二。」等語,足見相對人已明確告知抗告人其新發表的論文計點為四點,即無再爭訟之必要。是抗告人之訴應予駁回等語。資為其判斷之論據。

二、本院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之行政處分,則係以依法申請之案件為前提,而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為准駁的行政處分者而言。查抗告人請求相對人答覆其論文記點數為多少,縱相對人予以答覆,其函覆亦僅屬事實陳述或理由之說明,並非另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作成非行政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自不合提起課與義務訴訟之要件;原審以抗告人依法無請求相對人作成行政處分而駁回其訴,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原詞略以:學校核算論文點數並計點之行為,應屬行政處分。而學生對於記點如有疑義,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第43條規定,請求學校詳予說明。本件抗告人原經相對人機電科技研究所博士班核定14.5點之計點,惟嗣竟遭相對人冷凍空調工程系違法扣減。則就上開點數究竟如何計算?應依機電科技研究所或冷凍空調工程系之計點計算,實有疑義,自得請求相對人予以說明。原裁定認本件非屬「依法申請」之案件,顯屬違法,應予廢棄等語。依上開說明,核無可採。況抗告人函詢之事項,於抗告人起訴前,業經相對人以96年4月13日北科大機電字第0965000731號函復抗告人,抗告人仍對以函覆之事項復提起本件請求相對人函覆之課予義務之訴,亦屬欠缺訴之權利保護要件。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楊 惠 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