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字第 411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116號抗 告 人 臺東縣猴子山阿美青年會代 表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相對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4號裁定(二件),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不服原處分機關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民國96年9月14日經國三字第09600149600號函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96年9月26日資地字第0960009918號函,提起訴願,遭訴願機關經濟部以上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及抗告人請求返還土地係屬私權之爭執,不屬於訴願救濟範圍之事項,而決定訴願不受理,抗告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除以原處分機關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外,併同將訴願機關經濟部列為被告。

三、原裁定以:抗告人請求返還土地乃屬私權之爭執,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故對原處分機關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之部分,另裁定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審理。而列訴願機關經濟部為被告之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此部分起訴不合法,故裁定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起訴。

四、抗告意旨略謂:依據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一元化執行要點第4點規定「本要點所稱國家資產如下:(五)公司組織國營事業機構之國有股份及登記為該公司所有之不動產、有價證券」,又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原則第3點規定「本原則所稱國家資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係指管理國家資產之政府機關、非營業特種基金、非公司組織國營事業機構及公司組織國營事業機構」。由上述行政解釋規則來看,可知經濟部訴願委員會、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以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國家資產管理機構皆違法。抗告人為早日實現族人早於85年就該取回之族產,懇請依法裁判云云。經核原裁定認定抗告人以訴願機關為被告,與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有違,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對原處分機關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另裁定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審理,於法並無不合,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吳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