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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字第 496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961號上 訴 人 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地○○宇○○宙○○○玄○○黃○○A○○B○○○C○○D○○○E○○F○○G○○H○○○I○○J○○○K○○○○L○○M○○○N○○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被 上訴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 表 人 王如玄上列當事人間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係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苟以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為被上訴人而提起上訴,即為法所不許。本件原判決之被告為勞工保險局,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既非原判決之被告,上訴人等對之提起上訴(復未對之表明上訴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上訴人等列勞工保險局為被上訴人部分,本院將另為判決,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姜 仁 脩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曹 瑞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