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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字第 499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991號上 訴 人 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凌忠嫄上列當事人間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僅陳述其主觀見解,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本 仁法官 姜 仁 脩法官 王 德 麟法官 黃 清 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