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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字第 69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0690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夾帶外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雖表明願以部分處罰作為判決之結果,惟並未針對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條款之處,具體說明,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林 茂 權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黃 本 仁法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裁判案由:夾帶外幣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