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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判字第 461 號判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8年度判字第461號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教師甄選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76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參加95學年度臺中市政府受託辦理國民小學候用教師甄選,不服95學年度中區縣市政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彰化縣政府公告之國語科試題筆試第17題(下稱系爭試題)之標準答案,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系爭試題第17題「玩歲愒時」的「玩」和「愒」雖被上訴人公布標準答案為⑵「ㄨㄢˊ、ㄎㄞˋ」,惟據87年版教育部國語辭典、94年度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94年編製教育部作序之成語典,及坊間多數國語辭典,其讀音均為「ㄨㄢˋ、ㄎㄞˋ」,顯示系爭試題尚未有標準化或約定俗成,不符考試院院會民國92年9月底作出之國文科命題注意參考第二項原則。且系爭試題,並未如同95年度桃園縣教育局舉辦的教師甄試第3題明確要求考生要依據教育部公布之一字多音審訂表來答題,而教育部94年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及成語典或87年版一字多音審訂表均係由教育部編訂於網路上供人使用,有其公信力,上訴人因信賴而據以研讀作答,應予保護,且「玩歲愒時」明顯為古文成語,一字多音審訂表審定原則亦不收錄,被上訴人顯違反平等及信賴保護原則。又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國語辭典、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及成語典均由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輯,其專業性及適用效力應強於本件命題教授公布之答案,且其中國語辭典簡編本、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及成語典編訂時間均在一字多音審訂表後,依法律適用原則之後法優於前法,其適用效力應更強,被上訴人僅以一字多音審訂表之讀音為唯一標準答案,認定事實明顯錯誤,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而其堅持該命題教授已確認公布之唯一答案並無不當,不重新評閱,亦不符考試院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另本件被上訴人辦理95年教師甄試,其命題及答案提供性質類似專家參與之行政委託,最後決定在被上訴人,如受託專家之決定有明顯瑕疵,委託機關仍應有裁量之空間,而今被上訴人錯誤既已造成,即應以兩答案皆可,才是適當補救措施,且系爭考試第40題已有雙選答案,若仍堅持第17題須單一選項答案,顯前後不一致,本件被上訴人顯有判斷濫用、應考量未考量之情形,並無判斷餘地法理之適用等語,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更正系爭試題標準答案為⑵或⑷皆可,重新計算上訴人國語科筆試成績及最終總成積,如達錄取標準,給予增額錄取。

三、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所指玩歲愒日之「玩」讀音,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業已審訂為單音字,其讀音為「ㄨㄢˊ」,是全國統一標準化之讀音,別無其他。上訴人為國小合格教師,對於國語一字多音審訂之目的應甚瞭解,該字讀音已標準化應無疑義,與其所指閩南語未有標準化或約定俗成之用詞或語音部分無涉。又教師甄試的主要對象是學校國小老師,其對一字多音審訂表之規範目的應有所體認,故其須依題目或考試目的,從單選題來作最佳答案的選項。且國語一字多音之審訂表除發全國各學校使用外,亦公告於教育部網站上,供大家查閱,並未對任何人為差別待遇,與上訴人所稱有違平等原則部分無涉。至教育部一字多音審訂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等,或可稱為行政指導,不具公權力性質,且非針對上訴人所為之行政行為,上訴人亦未因此有信賴表現,亦無得以信賴之基礎,與信賴保護原則不符。況本件所公布之標準答案係依命題教授所給,考生對考題答案有所疑慮,業由彰化縣政府就該題召開審查會議確定答案,被上訴人基於尊重彰化縣政府及命題教授專業權考量,將系爭試題標準答案維持為⑵,並無權更改,且無為行政裁量之空間。另考試評分具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係屬考試機關之判斷餘地,除非考試機關之判斷或裁量有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形,尚不得予以撤銷或變更等語,資為抗辯,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臺中市政府辦理95年度國小教師甄選筆試國小國語科系爭試題「玩歲愒時」的「玩」和「愒」,彰化縣政府所公布之標準答案為⑵音為「ㄨㄢˊ、ㄎㄞˋ」,係依命題教授所給,被上訴人亦於95年7月22日由命題教授重新解釋,確認其所給之標準答案無誤。又考試評分具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係屬考試機關之判斷餘地,況被上訴人尚無對考試程序有瑕疵、事實之認定有違誤、違背一般有效之評價原則、考量與考試內容無關之事項、考量逾越裁量權、應考量漏未考量、有違憲法上平等原則等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形,被上訴人基於尊重命題教授專業權考量,系爭試題標準答案維持為⑵,於法並無不合。次查,教育部88年3月出版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其說明壹記載「本表為解決一字多音在教學及使用上之困擾而編,編輯目標在使多音字標準化、單純化。」說明伍、編輯凡例記載「5.審訂結果若為單音字,不列詞例,以表示此字諸義皆併讀為所取之音。」本件系爭試題玩歲愒時之「玩」讀音,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業已審訂為單音字,其讀音為「ㄨㄢˊ」,故該字讀音已標準化應無疑義。上訴人參加被上訴人辦理之系爭學年度國民小學候用教師甄選,自應依權責機關即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審訂之標準答案作答。被上訴人依一字多音審訂表之讀音為唯一標準答案,對上訴人而言,亦無違平等及信賴保護原則。至上訴人主張87年版教育部國語辭典、94年度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及94年編製教育部作序之成語典,「玩歲愒時」注音一式,其「玩」和「愒」音為「ㄨㄢˋ、ㄎㄞˋ」,或坊間多數國語辭典之註明 ( 如國語日報新編國語日報辭典,將門文物出版之辭海,世一書局出版之國語辭典,正業書局出版之辭海等),其「玩」和「愒」音為「ㄨㄢˋ、ㄎㄞˋ」,乃是各該書局所編國語辭典所載「玩歲愒時」的「玩」之讀音,與試題玩歲愒時的「玩」之標準讀音應為「ㄨㄢˊ」,並不生影響。從而,被上訴人所為之處分,核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因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

五、按「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考試院於中華民國75年11月12日修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其第8條規定『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係為貫徹首開意旨所必要,亦與典試法第23條關於『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之規定相符,與憲法尚無牴觸。」經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在案。本件上訴人參加前述國小教師甄選筆試,其中國語科系爭試題「玩歲愒時」之「玩」和「愒」讀音,原判決認被上訴人依命題教授所給經公布之標準答案為⑵「ㄨㄢˊ、ㄎㄞˋ」,該標準答案係依教育部88年3月所出版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說明壹記載「本表為解決一字多音在教學及使用上之困擾而編,編輯目標在使多音字標準化、單純化。」說明伍、編輯凡例記載「5.審訂結果若為單音字,不列詞例,以表示此字諸義皆併讀為所取之音。」系爭試題玩歲愒時之「玩」讀音,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業已審訂為單音字,其讀音為「ㄨㄢˊ」,故該公布之標準答案讀音為⑵「ㄨㄢˊ、ㄎㄞˋ」,並無疑義等,核無違誤。至於上訴人所舉依據87年版教育部國語辭典、94年度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94年編製教育部作序之成語典,以及坊間多數國語辭典,有關「玩」歲「愒」時之讀音雖記載為「ㄨㄢˋ、ㄎㄞˋ」,其讀音核與前述教育部88年3月編輯出版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解決一字多音在教學及使用上之困擾,使多音字標準化、單純化之意旨顯不相符,且無變更前開審訂表之效力。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除發全國各學校使用外,亦公告於教育部網站上,供大家查閱,上訴人為國小合格教師,對於國語一字多音審訂之規範目的應有所體認及瞭解,該「玩」字正確讀音為「ㄨㄢˊ」,既經教育部審定統一標準化,自應以之為標準讀音,其餘辭典所載讀音為何,不得作為讀音標準,故其主張填選答案為⑷「ㄨㄢˋ、ㄎㄞˋ」,亦應給分,請求更正系爭試題標準答案為⑵或⑷,並重改其國語科試卷,及最終總成績,如達錄取標準,給予增額錄取等語,並無可採,原判決論斷理由雖部分略有異,惟應予駁回之結果,則無不合。又上訴人所參加前述國小教師甄選筆試之系爭試題之標準答案,既無錯誤,自無上訴人所泛稱違背一般有效評價、平等及信賴保護等原則。上訴人執此上訴,洵無可取,其餘所訴各節,均與前開結論無影響,其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黃 本 仁法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裁判案由:教師甄選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