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判字第 481 號判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8年度判字第481號上 訴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 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發交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上訴人前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19日以「參考電壓控制轉速之風扇馬達」向被上訴人申請新型專利,經被上訴人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為一種參考電壓控制轉速之風扇馬達,該風扇馬達包含一參考電壓電路,其輸出一參考電壓Vref,及一差動放大器,其設置於風扇及參考電壓電路之間,負端連接參考電壓、正端連接電源Vcc之分壓,依正、負端電壓差改變而於輸出端輸出一驅動電壓Vf至風扇;當該參考電壓電路輸出之參考電壓Vref升高時,該差動放大器輸出至風扇之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進而帶動風扇轉速平緩降低;若參考電壓電路輸出之參考電壓Vref降低時,該差動放大器輸出至風扇之驅動電壓Vf平緩上升,進而帶動風扇轉速平緩升高(其餘附屬項詳如附件)。公告期間,參加人以異議證據82年1月11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溫度速控式直流無刷散熱風扇」專利案(以下稱引證1)與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於81年8月再版發行之「線性積體電路實習」一書第69至71頁內容(以下稱引證2),認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上訴人審查結果,於94年8月26日以(94)智專三(二)字第0942078903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比對系爭案與引證1之電路結構之技術,引證1案僅揭示IC3內部係由3個運算放大器IC31、IC32、IC33組成,其中IC33與電阻器R4至R10及溫控變速感應器Rth組成風扇溫控變速之轉速與溫度斜率控制迴路,然系爭案之風扇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或升高實際上與溫度斜率無關,故引證1案之控制迴路與系爭案之風扇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或升高確實並不相關,被上訴人異議審定理由卻審定系爭案第1項相對引證1案不具進步性,顯然超出異議理由之原主張範圍,已明確構成「訴外裁判禁止」之違法。再者,引證1案之第2圖係將電源Vcc直接引入至風扇之驅動積體電路IC2作為驅動電壓,亦即引證1案之電源Vcc未經任何差動控制即直接作為驅動電壓使用,然系爭案之電源Vcc須先經參考電壓電路60產生參考電壓Vref,再經由差動放大器70處理輸出驅動電壓Vf至風扇處,兩者於電路結構及應用上顯然完全不同。又系爭案與引證1案係使用不相同之技術手段進行風扇轉速之控制,系爭案因於技術手段上與引證1案間之差異改進了引證1案所具有之先前技術之缺點,明顯具有功效之增進,故系爭案較引證1案而言,顯然具有進步性等語,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案專利說明書所載之習用前案「直流無刷風扇波寬調變控制電路」之轉速控制輸出波形為間歇性啟閉之方形波,係使風扇旋轉隨著方形波或控制開關之啟閉發生急增或急減速,而導致風扇轉速晃動,實際上與引證1案所揭示之驅動積體電路IC2係將IC1輸出正及負兩電壓得到相同於第5A圖所示之F.G.波形控制輸出之電波如第5B、5C圖所示,控制風扇馬達繞組L1、L2與L3、L4隨磁偶爾產生換向動作,兩者電路構成及作用迥然不同,上訴人將兩者加以類比,顯非妥適。系爭案與引證1案相較,若引證1案無須溫度變速感應於不正常動作時之保護作用構成,則其IC31之輸出驅動電壓Vb可不經由TR2而可直接至風扇。是以,系爭案參考電壓Vref連接設置於風扇及參考電壓電路間之差動放大器之負端,電源Vcc之分壓連接差動放大器之正端,其依正、負端電壓差改變而於輸出端輸出一驅動電壓Vf至風扇,按參考電壓電路輸出之參考電壓Vref升高或降低,該差動放大器輸出至風扇之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或升高,進而帶動風扇轉速平緩降低或升高等等構成及作用,已為引證1案所揭差動放大器IC31與電阻器R4、R5、R6、R7、R8、R9、R10與溫控變速器感應器Rth於不同溫度下其電阻值亦改變之特性,使Rth與R4所形成之電壓Va(即等同於系爭案之參考電壓Vref)亦隨溫度變化而改變(即等同於系爭案之參考電壓Vref升高或降低),其與R9及R10所形成之參考電壓Vref(即等同於系爭案之電源Vcc經R3、R4分壓連接差動放大器之正端)經IC31運算後,使得Vb之電壓變化(即等同於系爭案之輸出至風扇之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或升高,進而帶動風扇轉速平緩降低或升高等),則風扇轉速改變等有相同之揭露。據此,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僅為習知技術之簡易轉知運用,係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等語,資為抗辯,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四、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係以:系爭案「參考電壓控制轉速之風扇馬達」,特徵在於一種參考電壓控制轉速之風扇馬達,該風扇馬達包含一參考電壓電路及一差動放大器,乃藉由差動放大器將參考電壓電路輸出之參考電壓與電源Vcc相減,使其輸出一風扇驅動電壓,該驅動電壓係形成一線性變化之平緩波形,達到風扇轉速得以平緩增速或減速,避免發生風扇轉速急增速或急減速之功效;上訴人雖主張系爭案因少掉電晶體開關可以減少成本及操作之流程,故具有進步性等語。惟自引證1案(即異議證據2)專利說明書第7頁創作說明暨其後圖示第2圖觀之,引證1案之創作係藉由溫控變速感應器Rth在不同溫度下其電阻值亦改變之特性,使Rth與R4所形成之電壓Va亦隨溫度變化而改變,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參考電壓Vref』之特性,依其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明載「....參考電壓電路為一由熱敏電阻構成之電路」字樣,可知參考電壓亦係隨溫度之變化而改變,是引證1案之創作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參考電壓Vref之特性相同,殆無疑義;又引證1案創作說明(第7頁第1段)載明「....其與R9及R10所形成之參考電壓Vref經IC31運算後,使Vb電壓變化...」,其中IC31即系爭案之差動放大器,而引證1案所謂『參考電壓Vref』相當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第2段之正端連接電源Vcc之分壓中之『分壓』,且引證1案『Vb電壓』亦揭露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在輸出端輸出一驅動電壓Vf至風扇;...」中之『驅動電壓Vf』,是引證1案之結構特徵及技術內容均與系爭案相同,自堪認兩者結構及實質功效係屬同一,上訴人所稱引證1案電晶體(開關)為系爭案所無之元件一節固係屬實,然因仍無解於上開主要構件之結構特徵及技術功效之同一,自難據為有利之證明。第以系爭案與引證1案之差異僅在於將風扇及差動放大器暨參考電壓Vref等之位置或(及)形狀等稍微變更而已,乃係以其他先前技術來置換所得,故系爭案已為引證1案所揭露,應可確定。再引證1案僅有一個電晶體TR1,其創作說明載明「...TR1導通電流亦產生變化,則風扇轉速改變,達到溫控變速之目的」,而系爭案之創作目的亦係藉由溫度變化產生參考電壓Vref,再透過差動放大器產生輸出驅動電壓Vf至風扇,兩者功效相同,故系爭案乃熟悉該項技術者應用既有技術即引證1案之技術特徵所能輕易完成而未能增進功效,至堪認定。經查引證1案係早於系爭案申請前即已揭露,屬系爭案申請前得知悉之既有技術,是系爭案顯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與知識,且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從而被上訴人以系爭案乃運用引證1案既有之技術思想可輕易思及,不具進步性,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之規定,而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因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五、本院按:㈠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

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為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是認定事實應憑調查所得之證據,如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與經調查之卷證不符,其判決即與法有違。經查,原判決認定引證1案僅有一個電晶體TR1,係依據其創作說明第6頁倒數第2行至第7頁最上面一段所載「...TR1導通電流亦產生變化,則風扇轉速改變,達到溫控變速之目的」,惟依據引證1案第2圖所描述,引證1案有兩個電晶體,分別為TR1及TR2,此有本判決附件之該第2圖可稽;況參加人於答辯狀同樣引用引證1案說明書之內容「、、、TR1導通電流亦產生變化,則風扇轉速改變,達到溫控變速之目的。」時,以括號表示:(經比對引證1案第2圖可知上述TR1為誤繕,應為TR2),業已質疑TR1與TR2究竟何者為是。再者,被上訴人於原審答辯狀已陳明:「若引證1案無須溫度變速感應於不正常動作時之保護作用構成,則其IC31之輸出驅動電壓Vb可不經由TR2而可直接至風扇。」等詞,業已提及TR2而非TR1,足見被上訴人亦認定除TR1外另有TR2存在,顯非僅TR1一個電晶體。另上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所提引證1參考圖係經由TR2(原審卷第114頁、115頁),但於行政訴訟辯論狀附件6至8及上訴理由狀附件8所提引證1參考圖電流卻經由TR1,足見究為TR1、TR2,兩造確有爭議。本件既有認定事實所憑證據與經調查卷證不符之處,何者方為正確,應予以查明,以昭折服。

㈡再按,系爭案若確為運用申請當日之前既有之技術知識,並為

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即不具有進步性。至審查系爭案是否能輕易完成,應先確定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其技術特徵;其次,應僅將與系爭案有關技術特徵之引證案部分加以比對,而非引證案所揭示之全部技術,始能判斷是否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是以引證案其他與系爭案無關技術特徵所提及之元件,雖為系爭案所無,系爭案仍不得謂係構成要件省略之新型,而推認具進步性。經查,系爭案「參考電壓控制轉速之風扇馬達」,特徵在於一種參考電壓控制轉速之風扇馬達,該風扇馬達包含一參考電壓電路及一差動放大器,乃藉由差動放大器將參考電壓電路輸出之參考電壓與電源Vcc相減,使其輸出一風扇驅動電壓,該驅動電壓係形成一線性變化之平緩波形,達到風扇轉速得以平緩增速或減速,避免發生風扇轉速急增速或急減速之功效,此為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則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參據系爭案第3圖之差動放大器輸出端Vf僅揭示連接至1個風扇(FAN),以及系爭案於系爭案說明書及附圖均未揭示差動放大器輸出電壓Vf如何控制風扇馬達繞組,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及於:「差動放大器之輸出緩升、緩降電壓Vf如何控制風扇馬達繞組,以使風扇轉速呈緩升或緩降」等之技術範圍?即尚待調查。又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IC31之輸出驅動電壓Vb可不經由TR2而可直接至風扇等語,則引證案之TR2(或TR1?)元件究是否系爭案技術特徵所關連之引證技術特徵?原判決未予查明,即遽謂「原告(即上訴人)所稱引證1案電晶體(開關)為系爭案所無之元件一節固係屬實」,自嫌速斷。另上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所提引證1參考圖係經由TR2,但於行政訴訟辯論狀附件6-8及上訴理由狀附件8所提參考圖電流卻經由TR1,實情如何,本件既經發交,亦應一併查明。

㈢末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2所載之參考電壓電

路為一由熱敏電阻構成之電路,是否已為引證1第2圖中IC31與電阻R4、R5、R6、R7、R8、R9、R10、Rth等構成之電路所揭露?附屬項3所載之微處理器系統是否為引證1第2圖中之IC31與電阻R4、R5、R6、R7、R8、R9、R10、Rth等構成之電路結合習知技術微處理器所揭露?附屬項4之「可利用風扇轉速訊號FG之實際轉速訊號微調參考電壓Vref值」是否為引證1第2圖中「由R9及R10所產生之參考電壓Vref可經IC31運算後變化電壓達到溫控變速目的」所揭露?原審定僅概括謂「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2至4所載之參考電壓電路為一由熱敏電阻構成之電路、為一由一微處理器及一熱敏電阻組成溫度感應控制電路之微處理器系統及可利用風扇轉速訊號FG之實際轉速訊號微調參考電壓Vref值等,亦已見於引證1案中或屬習知技術之簡易轉知運用,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係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亦不具進步性。」顯未盡逐項審查之責,原判決理由亦未論述上開各該附屬項是否具進步性,自有未合,附此敘明。

㈣從而,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

上揭可議之處,且有查明之必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交智慧財產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判。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第260條第1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曹 瑞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