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判字第 556 號判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8年度判字第556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參加人於民國(以下同)91年11月1日以「主軸馬達預力磁鐵之定位構造」向被上訴人申請新型專利,經被上訴人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於92年11月11日准予專利。系爭第00000000號「主軸馬達預力磁鐵之定位構造」新型專利案,其申請專利範圍共有5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第2至5項為其附屬項。其申請專利範圍如下:

1.一種主軸馬達之構造,其包含:一定子,其具有一軸管,該軸管容設有軸承,該定子並設有數個磁極用以產生交變磁場;一定位元件,其以沖壓方式緊配套置於該定子之適當軸向位置上;一預力磁鐵,其設置結合於該定位元件上;一轉子,其包含一永久磁鐵與該定子之交變磁場感應作用;及一金屬殼,其設置於該轉子上;該預力磁鐵及金屬殼之間的軸向間隙之間距,可依需要藉由沖壓該定位元件緊配套置於定子之適當軸向位置上,以使二者之間形成預定之適當軸向吸力。

2.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主軸馬達之構造,其中該定位元件之材質與預力磁鐵之材質相同,且二者可一體成形製成。

3.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主軸馬達之構造,其中該定子之軸承一端凹設一頸部,藉由該定位元件緊配合沖壓套置於該軸承之頸部之預定位置,以調整預力磁鐵與金屬殼之間距。

4.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主軸馬達之構造,在調整軸向吸力大小時,可藉由該定位元件緊配合沖壓套置於該定子之軸管之預定位置。

5.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主軸馬達之構造,其中該預力磁鐵藉黏著劑黏貼於該定位元件上。

公告期間,上訴人提異議資料,引證1為西元2001年06月26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DISK ROTATING MECHANISM」專利案;引證2為西元1995年03月07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SPINDLE MOTOR」專利案;引證3為西元1994年09月13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SPINDLE MOTOR WITH LABYRINTHSEALED BEARING」專利案;引證4為87年06月11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光碟機主軸馬達」發明專利案,以系爭案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於93年2月10日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上訴人審查,於94年05月31日以(94)智專三㈡04070字第0942049576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上訴人猶未甘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引證2所揭露之技術為「環狀永久磁鐵16a係設置於極片16c上,極片16c係緊配於軸承7上,且環狀永久磁鐵16a係設於鐵殼下方。」其與系爭案所載之習知技術結合後,可以得到「將習知技術之預力磁鐵(相當於引證二之環狀永久磁鐵16a)設置於極片16c上,且極片16c以緊配合(沖壓)的方式緊配於軸承上」的技術;且由系爭案於第7頁中唯一提及定位元件31材質的敘述中,可以清楚得知定位元件31實質上係為一極片。由此可知,系爭案所認可之習知技術在結合引證2時,即可獲得具有以沖壓方式設置於定子上的定位元件,而被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包括,故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已然違反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甚明。由引證3第8圖也可以明確得知,磁鐵可以藉由一緊配於軸承上之承載元件而固接於軸承上。且不論是引證2、3均提供了一利用承載元件(亦即系爭案之定位元件)將一磁鐵緊配於定子或軸承上的技術,且習知常用之緊配技術之一係為沖壓,因此依據前揭審查基準之規定,熟悉此技藝之人員藉由參考引證2、3,即可輕易補足「系爭案所認可技術」中所欠缺之定位元件(承載元件)及結合方法,進而使結合後之結構完全符合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描述之內容。是以,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符合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故系爭案不具進步性等語,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上訴人做成異議成立處分。

三、被上訴人則以:原處分已就系爭案之說明書、圖式詳細審究,並了解系爭案中之先前技術與系爭案之技術特徵差異,並將先前技術簡要描述於理由欄㈣中,且系爭案中之「預力磁鐵」先前技術與引證2間之關係亦難聯想。且異議案一般都著重於系爭案與引證證據間之比對,並無上訴人所述之漏未斟酌之情事。被上訴人詳細審閱原處分並無發現違法之處;而申請專利之新型具有能產生某一新功效、或增進新型之某種功效時,即認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非能輕易完成。而「增進某種功效」,係指申請專利之新型,其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改良,在效果上克服先前技術中存在的問題點,具備好用或實用之條件者。系爭案藉由「一定位元件,其以沖壓方式緊配套置於該定子之適當軸向位置上」,而達方便調整轉子與預力磁鐵之軸向吸力,實有增進功效等語,資為抗辯,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引證1為西元2001年06月26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DISK ROTATINGMECHANISM」專利案;查本件系爭案之創作目的,係利用定位元件之固定位置可調整,以調整預力磁鐵相對於轉子之距離,以使系爭創作具有方便調整轉子與預力磁鐵間軸向吸力之功效。然引證1並無系爭案一定位元件、一預力磁鐵構件,且難以與系爭案「預力磁鐵」聯想,又無法達成「藉由沖壓該定位元件緊配套置於定子之適當軸向位置上,以使二者之間形成預定之適當軸向吸力」功效上之增進。引證2為西元1995年03月07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SPINDLE MOTOR」專利案;其構件特徵係軸桿件與轉子之間的軸承之外表面,各別經由軸襯固定磁性液體密封元件,且其磁性液體密封元件係各由環狀磁鐵分別軸向磁吸極片,以使極片將磁性液體封存在極片及軸桿件之間,因而該磁性液體密封元件之間密封形成一空間」。惟引證2中圖1、3多設有18(如同bushing17),並無法達成如系爭案之方便調整定子上定位元件及預力磁鐵相對於轉子之距離;且引證2亦未揭示有系爭案之「金屬殼」構件以及該「磁性液體密封元件之環狀磁鐵可以與一金屬殼產生軸向吸力」之技術手段。況引證2圖3永久磁鐵軸向力並非與轉子殼體有較短距離而產生有磁力吸引偶合,亦難以與系爭案「預力磁鐵」相聯想,故引證2無法達成系爭案之「可以方便調整定子上定位元件及預力磁鐵相對於金屬殼之距離,以使二者之間形成預定之適當軸向吸力」等作用及效果。是上訴人主張系爭案之技術特徵僅為習知沖壓技術與引證2之技術相加,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云云,自不足採。引證3為西元1994年09月13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SPINDLE MOTOR WITH LABYRINTH SEALED BEARING」專利案;上訴人於異議時稱引證3第8圖磁性元件可藉由定位元件夾持於軸上乙節;然查磁性元件軸向力並非與轉子殼體有較短距離而生有磁力吸引偶合,自難以與系爭案「預力磁鐵」相聯想,且無法達成「可依需要藉由沖壓該定位元件緊配套置於定子之適當軸向位置上,以使二者之間形成預定之適當軸向吸力」功效上之增進。引證4為87年06月11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光碟機主軸馬達」發明專利案。;上訴人於異議時稱在主軸馬達中之磁鐵可以藉由安裝於盤狀結構體上的方式而安裝於主軸馬達中乙節;然查,引證4說明書及圖式1中該承盤位於轉子轉盤之上方,且配合轉子轉動,又其位置遠於定子處,非如系爭案產生「便於調整轉子(金屬殼)與預力磁鐵之軸向吸力」之功效,亦難以與系爭案「預力磁鐵」聯想,且無法達成「可依需要藉由沖壓該定位元件緊配套置於定子之適當軸向位置上,以使二者之間形成預定之適當軸向吸力」功效上之增進。依上所述,引證1、2、3、4均不具有系爭案所具有之「該預力磁鐵及金屬殼之間的軸向間隙之間距,可依需要藉由沖壓該定位元件緊配套置於定子之適當軸向位置上,以使二者之間形成預定之適當軸向吸力」之功效。縱使結合引證2及3,亦不能證明可輕易思及上述技術特徵之創作,系爭案上開特徵亦具有功效之增進,已如前述。引證1、2、3、4不能證明系爭案第1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又系爭案其餘附屬項權利範圍不大於第1項,且均具有第1項之技術特徵,亦同具進步性。末按「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分別為訴願法第63條第1項及第3項所明定。查本件訴願決定機關依既有事證予以審究,認訴願之案情已臻明確,於說明維持原處分之理由後,認無再由上訴人當面陳述意見之必要,並未違反上訴人前揭訴願意旨,核與訴願法第63條規定並未違背;是上訴人主張訴願機關未依上訴人之申請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舉行言詞辯論,即做出訴願決定,顯有程序上之瑕疵云云,容有誤解,尚難可採。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認系爭案未違反其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所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依法自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因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

五、本院按:㈠現行專利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2年1月3日(

該日期係立法院三讀通過日期並非施行日期,因現行專利法第138條規定:本法除第11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玆行政院以93年6月8日院臺經字第0930026128號令核定自9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施行前,已提出之異議案,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系爭案係於91年11月1日申請,經被上訴人於92年11月11日准予專利,上訴人於93年2月10日提出異議,被上訴人於修正施行後之94年5月31日為異議審定,係於現行專利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出之異議案,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其是否有應不予專利之情事,自應以核准專利時所適用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規定為斷。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暨第98條第1項所明定。惟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

「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㈡原判決關於引證1、2、3、4均不具有系爭案所具有之「該預力

磁鐵及金屬殼之間的軸向間隙之間距,可依需要藉由沖壓該定位元件緊配套置於定子之適當軸向位置上,以使二者之間形成預定之適當軸向吸力」之功效。縱使結合引證2及3,亦不能證明可輕易思及上述技術特徵之創作,系爭案上開特徵亦具有功效之增進,以及系爭案其餘附屬項權利範圍不大於第1項,且均具有第1項之技術特徵,亦同具進步性之事實,以及上訴人所主張如何不足採等事項均詳予以論述,是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㈢次按證據之證明力如何或如何調查事實,事實審法院有衡情斟

酌之權,苟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未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自不得遽指為違法。上訴人除執起訴理由外並主張:原判決不僅對於被上訴人漏為斟酌之情事未予詳查,並片面採用被上訴人核駁理由,更以上訴人未主張之「上訴人主張系爭案之技術特徵僅為習知沖壓技術與引證2之技術相加,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云云」論點,為駁回理由,且被上訴人僅主張引證1至引證4非預力磁鐵,未依上訴人所提之理由對系爭案之專利性進行研判,原審未予詳查,並援用被上訴人論點,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惟原審已就其調查之證據,本於所得之心證,認定詳如前述,自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無違,難謂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㈣再者,引證1至引證4無預力磁鐵之技術內容,且引證1、2、3

、4均未揭露系爭案所具有之「該預力磁鐵及金屬殼之間的軸向間隙之間距,可依需要藉由沖壓該定位元件緊配套置於定子之適當軸向位置上,以使二者之間形成預定之適當軸向吸力」之技術特徵,此為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是以縱使結合系爭案所引先前技術所提之「預力磁鐵及金屬殼之間的軸向間隙係固定」習知技術,亦不能證明可輕易思及上述技術特徵之創作,系爭案上開特徵自具有功效之增進,縱原審雖有未於判決中加以論斷者,惟尚不影響於判決之結果,與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當。上訴人雖主張:原判決忽視上訴人一再主張之「系爭案說明書之先前技術」之第一技術與「引證1至引證4所記載磁鐵加定位件一同以沖壓方式緊配套置於一馬達定子之適當軸向位置上」之第二技術等至少二技術結合,而主張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5項不具進步性,有判決理由不備及漏為斟酌情事之違背法令云云,尚非可採。

㈤末按行政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

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第162條規定:「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項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行政法院固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陳述其法律意見或送請鑑定,然以認有必要為前提,行政法院就當事人爭議之事項,依有關卷證資料即可逕行判斷認定者,自無徵詢從事學術研究之人陳述法律上意見之必要。本件原審固未就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或送請鑑定,但是否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陳述專業法律意見或送請鑑定,係屬法院職權之行使,除非原審採證違反經驗或論理法則等,否則,尚難憑此即認定原審違反採證法則。上訴意旨以:

系爭案是否為第一技術與第二技術結合而輕易獲得,涉及專業技術及法律問題,非行政法院所能盡知,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或依行政訴訟法第121條第3項、第133條等規定尋求專業鑑定機關對該等技術鑑定意見,原判決均未瞭解實際技術範疇審理此案,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云云,自非可採。

㈥從而,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曹 瑞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