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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裁字第 117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176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然於起訴狀內並未表明相對人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等事項,復未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審判長以98年度訴字第110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23日送達,惟抗告人迄未補正,故原審法院以其起訴於法不合,予以駁回。

三、經核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而抗告人提起抗告又未表明抗告內容,難認其抗告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林 茂 權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黃 秋 鴻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裁判案由:退休補償金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9-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