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264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宿舍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上訴,主張:被上訴人依行政院民國92年12月10日院授人住字第0921031544號令頒訂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及交通部93年8月19日交總字第0930008521號函頒之「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為訴訟標的,卻又自稱非居於高權地位而為之行政處分,前後明顯判決理由矛盾,惟原判決仍認本案非屬行政處分,已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等語,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其係以被上訴人之主張,泛指原判決理由矛盾、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並未揭示原判決所不適用或適用不當之法規條項或其內容,或成文法以外法則之旨趣,或司法院解釋、本院之判例之字號或其內容,亦未揭示合於判決理由矛盾之事實,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黃 本 仁法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