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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裁字第 135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358號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區○○路○○巷○號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代 表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林 茂 權法官 吳 慧 娟法官 黃 秋 鴻法官 黃 清 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