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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裁字第 131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310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律師

劉緒倫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限制出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復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所明定。準此,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如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之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下同)97年度訴字第221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雖以:上訴人係德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霧峰辦事處(下稱德春公司)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因84及85年度給付利息,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所得稅款,滯欠84及85年度扣繳稅款及罰鍰新臺幣6,208,996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乃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下稱限制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報由財政部以96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093506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上訴人出境。內政部據以96年12月31日內授移出管岑字第0960975561號函禁止上訴人出國。依行政罰法第1條、第2條規定,上開限制上訴人出境之行政作為,係對上訴人處以行政罰,應屬無疑。行政罰法於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於95年2月5日發生效力。本件據以限制上訴人出境之欠稅,係屬84及85年度之稅款及罰鍰,且依稅捐稽徵法第23第1項規定,稅捐之稽徵期間為5年,是以,上訴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終了係在84至85年間,距96年12月26日行政處分日已經超過3年;雖本件行為時或結果發生時,行政罰法尚未公布與生效,而行政機關裁處權行使時係在行政罰法公布且生效後,然依行政罰法總說明第19點(關於該法第45條):「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者,於本法施行後裁處時,本法規定如有利於行為人者,基於保障人民權益之考量,自應適用本法,而有規定溯及既往之必要,爰予明定,並將本法不利於行為人之有關規定予以列舉排除適用。」可知,除行政罰法第45條第1項所列舉之同法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項、第20條及第22條不利於行為人之規定不得溯及既往適用,行政機關之裁處權應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自行政罰法施行之日(即95年2月5日)起算外,餘者,類如本件之情況,自應有溯及既往之適用,因此,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裁處權應已經罹於3年之時效,而不得行使。又就此行政罰是否因時效而消滅,依行政訴訟法第133條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惟原判決就上開法律規定及相關事實,未依職權調查,致適用法律錯誤,判決顯屬違背法令等語,為其論據。惟查,行政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為限制當事人出境之處分,雖會對當事人發生不利之結果,惟因該處分不具裁罰性,僅屬保全之措施,非屬行政罰,自無行政罰法第27條時效規定之適用。是上訴人主張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裁處權應已經罹於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之3年之時效,而不得行使;原判決就上開法律規定及相關事實,未依職權調查,致適用法律錯誤,判決顯屬違背法令云云,容有誤解,殊無足採。則核上訴狀所載內容,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吳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裁判案由:限制出境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