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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裁字第 143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433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交通部觀光局代 表 人 賴瑟珍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觀光業務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6日寄存送達於漢中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張 瓊 文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曹 瑞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