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739號抗 告 人 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地○○宇○○宙○○玄○○黃○○A○○B○○C○○D○○E○○F○○G○○H○○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優惠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27日以臺人㈢字第0000000000B號令修正發布「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下稱系爭要點)第3點之1規定,並以臺人㈢字第0000000000C號函頒布「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因原核定抗告人之公保養老給付總額,高於其依上揭修正要點規定得續存優惠存款之金額。抗告人對該要點之發布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上開相對人95年1月27日號令等語(請求給付利息差額部分,另經原審判決駁回)。
二、本件原裁定以: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制度,係政府早期為照顧現職所得及退休所得偏低之教育人員之政策性福利措施,惟85年2月1日施行退撫新制後,退休金基數之計算內涵已提高為本(年功)薪加1倍,致部分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選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之每月利息,高於同薪級現職人員之在職每月所得,顯不合理,相對人經研議結果,擬具「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修正草案,報經行政院95年1月20日院授人給字第0950060538號函准予修正核定後發布,核屬相對人基於政策而為之一般性措施,其對象既非特定之個人,自非屬行政處分,抗告人如對上開方案之內容有所不服及建議,應循請願、陳情等程序為之,要難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故抗告人對上開方案提起訴願,非法之所許,訴願決定不予受理,並無不合。抗告人就此部分提起撤銷訴訟,顯非合法等由,據以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訴。
三、本院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若行政機關基於政策所為一般性之措施,其對象既非特定之個人,自非上揭規定所稱之行政處分,人民如有意見陳述,應依請願法規定或一般陳情之方式,表示其願望,要難依行政救濟程序謀求解決,本院著有60年裁字第233號判例。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係對將來不確定之對象所為之抽象規定,在未適用於具體事件前,自非行政處分。而所稱一般處分係指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特徵可得確定具體之相對人,此與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為抽象規定尚未適用於具體事件,無從確定處分相對人,二者不同。次查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著重於行政機關就特定具體事件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此與本件為抽象之行政規則尚未適用於具體事件之情形,顯然無涉,抗告意旨加以援引,尚乏所據。是抗告意旨謂:依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意旨,系爭要點第3點之1受影響之相對人雖非特定,然依該措施之一般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應視為對人之一般處分,系爭要點對抗告人而言,抗告人受到利息減少之損害,已符合行政處分所需具備之高權性、單方性、具體性及法效性之要件等語,加以爭執,將抽象性之法規與一般處分之性質予以混淆,顯屬誤解而無可採。雖抗告人不得對抽象之法規直接聲明不服請求行政救濟,然抗告人於主管機關適用系爭要點修正規定而對抗告人作成具體處分時,即能請求救濟,於當事人權益之保障尚無不周。至抗告人對系爭要點修正規定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既屬不合法而應予駁回其訴,則抗告意旨其他主張對裁判結果已不生影響,不另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此部分之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並無不合。抗告意旨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張 瓊 文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林 文 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