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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裁字第 189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89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檢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1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以98年度裁聲字第7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王 德 麟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曹 瑞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裁判案由:檢舉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