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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裁字第 182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824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前於民國(下同)86年7月19日以「接線盒用輔助固定器」申請新型專利,經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上訴人)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39307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舉發人謝萬貳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上訴人審查,以95年9月15日(95)智專三㈡04024字第095207593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18號判決(下稱前程序原審判決)駁回,並經本院以97年裁字第2006號裁定維持而告確定,上訴人復以前程序原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13、14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遭駁回,乃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主張:原判決及前程序原審判決漏未斟酌重要證物附件4、舉發證物附件6、附件7,即有違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而有同法第243條第1項即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及同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又錯誤援引本院92年度判字第1373號及85年度判字第726號裁判,忽視「一事不再理的基本注意原則」,顯有判決適用法規錯誤之違背法令等語。惟查,原判決係以:上訴人主張舉發證物附件6、7係偽造、變造,然該證物並無「經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情形,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之要件不符;又上訴人主張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即其於前程序原審提出之附件4、5、6、7、8等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因其所主張之附件4、5、6、7、8等證物,於前程序原審之訴訟程序中早已提出,故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有間;至上訴人主張前程序原審判決漏未斟酌其所提出之附件4、5等證物,足以影響於前程序原審判決,然因專利有無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爭執,涉及是否該給予專利的問題,但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事件審酌者是給予專利後有無被侵害的問題,二者背景不一,法律構成要件亦不同,故應經如何之斟酌,為前程序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自非再審之原因,且前程序原審判決已經論述「系爭專利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不具進步性」,並認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就與進步性無涉之相關陳述,自無涉於漏未斟酌證物而足以影響前程序原審判決等資為論據,駁回上訴人所提再審之訴。原判決已明確論述理由,對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之論證取捨等事項,均詳為論斷(見事實及理由欄三),上訴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任憑己見更為主張,泛言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情事,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張 瓊 文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林 文 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