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裁字第 246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46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縣大雅鄉公所及臺中縣稅捐稽徵處間工程受益費事件,對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0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9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張 瓊 文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林 文 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裁判案由:工程受益費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