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592號再 審原 告 佶迪屋精品服飾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兼送達代收
蔡季嫻再 審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4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1款及第13款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95年裁字第1167號判例著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經本院96年度判字第1646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再審原告復以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1款及第13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張 瓊 文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林 文 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