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928號聲 請 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703號裁定,聲請再審,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本院認抗告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98年度裁字第170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其抗告。聲請人復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前開規定,應專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聲請再審部份,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陳 鴻 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