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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裁字第 80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806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教育部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上訴人為陸軍少校軍訓教官,原任職國立臺北護理學院(下稱臺北護理學院),遭該校以其言行不服從指導,執行交付任務不力,管理學生宿舍怠忽職守,報請被上訴人分別同意核定申誡2次、申誡1次及記過1次。上訴人不服,向臺北護理學院提起申訴,經該校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申評會)以其未具申訴書,乃評議決定不予受理。上訴人仍不服,向被上訴人所屬軍訓處軍訓教官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軍訓處申評會)提起再申訴,經該會以上訴人已以臺北護理學院軍訓室主任即訴外人彭業鈞違反長官職責及妨害名譽,分別向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與本件申訴案件有牽連關係,決議停止評議,並由被上訴人以民國96年6月26日臺軍字第0960090786號函通知上訴人。嗣上訴人申請閱覽、抄錄、複製其懲處及申訴案相關檔案17件,經被上訴人以96年8月16日臺總(四)字第0960126387號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下稱被上訴人96年8月16日通知書)通知上訴人略以:同意提供應用16件,依相關規定暫無法提供使用1件(即檔號95年156993號卷宗)等語。上訴人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決定:關於被上訴人96年8月16日通知書部分訴願駁回,其餘部分訴願不受理。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其自95年6月22日遭受違法行政處分,即多次函請臺北護理學院、軍訓處申評會受理上訴人申訴案件,然該等機關均置之不理,未對上訴人所受行政處分是否得當進行實質審查,顯侵害上訴人晉任、升遷、服役年限等權利。且本件除涉及上訴人權益保障外,亦關係臺北護理學院軍訓教官室未依法組成人評會、申評會,致衍生出更多違法行為,上訴人依法自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循求救濟等語。經核上訴狀所陳各節,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法令情形。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王 德 麟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黃 本 仁法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