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825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衛生局間聲請查詢資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0日以97年度抗字第427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抗告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98年1月22日以98年度裁聲字第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98年2月9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林 茂 權法官 侯 東 昇法官 黃 秋 鴻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