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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裁正字第 1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正字第10號上 訴 人 甲○○兼 法 定代 理 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白友桂 律師上 訴 人 丙○○法定代理人 鄭卉絪被 上訴 人 新竹縣政府代 表 人 丁○○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

參 加 人 立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所為98年度判字第1190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一倒數第2行、理由欄五第6、15、16行,關於上訴人「黃淳豐」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本院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21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胡 方 新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