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法院向聲請人強制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過於離譜,令人怨尤增生,請求撤銷抗告費用云云,然聲請人前開聲請意旨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以證明其無資力之證據,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陳 金 圍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