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補充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6年8月9日以95年度再字第83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對該裁定除提起抗告外,並聲請保全證據。有關保全證據部分經鈞院於96年10月11日以96年度裁聲字第2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再審,經鈞院先後以97年度裁字第1993號裁定、97年度裁字第385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鈞院有關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83號裁定抗告部分,漏未裁判,因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83號裁定抗告部分,業據本院於97年3月27日以97年度裁字第199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可證,並無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意旨指稱有漏未裁判之詞,核與事實不符,尚不足採,應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張 瓊 文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吳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