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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裁聲字第 6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程大學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98年度聲再字第128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退休事件,不服訴訟救助駁回,而對原裁定聲請再審。聲請人已年邁90歲不良於行,且無勞動收入,原裁定執認聲請人無法提出即時調查證據證明無資力而駁回似有未洽云云,然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資料,以釋明聲請人現無資力繳納本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之事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曹 瑞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