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裁聲字第 7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第二監獄間獄政事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其入監服刑至今9年多,期間並無任何收入,得以支付再審之費用云云,然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資料,以釋明聲請人現無資力繳納本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之事實,且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函查,聲請人曾否經該基金會審認符合無資力之要件,而准予法律扶助等情,經該基金會臺南分會以98年5月8日法扶南明字第09800000074號函覆,聲請人未曾就本件向該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故所函查之本件案件,無法提供聲請人於該基金會符合無資力要件之證明文件,此有上開覆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王 德 麟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吳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