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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裁聲字第 7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 甲○○

送達縣永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拆遷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1199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拆遷補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6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復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119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茲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裁判有脫漏,聲請補充裁定。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上訴理由中明載其在臺南縣永康市影劇三村空地上加蓋房屋33坪,屬違章建築,因該違章建築始發生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3條第1項拆遷補償金之公法關係,依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專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裁定未將全案移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即屬漏未論斷,又上訴狀訴訟標的明載「被告機關94年11月22日勁勢字第0940018574號書函」,後位訴之聲明亦明載「遲到的行政處分撤銷」原裁定理由為何不論斷,其裁判之脫漏甚明等語,為此,聲請補充裁定。

二、本院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觀諸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第239條準用第233條)規定甚明。準此,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對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本件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之各項主張如何不足採,原審判決均已詳為論斷,並無不合,其所陳述之上述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審判決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而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又其提起之上訴既不合法,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自無庸對其實體上之主張為審酌,即本院上開原確定裁定就聲請人所請求之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之情形,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所持理由不服,尚難執為聲請補充裁定,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王 德 麟法官 黃 合 文法官 吳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裁定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