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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裁字第 146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461號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中市○○區○○路2段184號7樓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即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序相關規定。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僅泛稱原判決理由不備及顯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並未表明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成文法以外法則之旨趣,司法院解釋或本院判例之字號或內容,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吳 東 都法官 陳 金 圍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0-07-08